上一页|1|
/1页

主题:出租违法建筑合同无效 “业主”被判退还租金

发表于2008-01-26
上海一商贸公司将违法建筑出租,并收取了租赁户房租和押金。因违法建筑依法不得出租,昨天,闵行区法院作出租赁户与商贸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商贸公司返还租赁户租金16335元、押金500元的一审判决。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公司内擅自搭建违法建筑,被闵行区规划管理局于2003年12月明确认定此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但在三年后的2006年11月,商贸公司与许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由许先生承租该违章建筑内的10号商铺,年租金为16335元。11月15日,许先生即支付了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之间,许先生还支付了押金500元。去年10月20日,商贸公司向所有承租人发出通告,表示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需要拆除,要求承租人配合退场。12月,许先生搬出承租房屋。许先生为追回损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租赁房屋已由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系由商贸公司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法律规定不得出租。出租人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商贸公司因该无效的租赁合同而取得的租金16335元,应当返还。对于押金,许先生所持的押金收据,系有效的债权凭证,故商贸公司也应当退还。许先生主张的损失1万元,系其自行估算,缺乏充分证据证实,难以支持。
上一页|1|
/1页